製冷設計規範
A節一般規定
第6.1.1條空氣調節用人工冷源製冷方式的選擇,根據建築物用途、所需製冷及冷水溫度以及電源、水源和熱源等情況,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,並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民用建築應采用氟利昂壓縮式或溴化鋰吸收式製冷。
二、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築物,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壓約定縮式製冷。
注:采用溴化鋰吸收式和蒸汽噴式製冷時,尚應分別符合本規範第6.3.3和6.3.4條的規定。
第6.1.2條選擇製冷機時,台數不宜過多,一般不考慮備用,並應與空氣調節負荷變化情況及運行調節要求相適應。
注:工藝有特殊要求必須連續運行的係統,可設置備用的製冷機。
第6.1.3條製冷量這580~1750KW(50*10~150*104kcal/h)的製冷機房,當選用活塞式或螺杆式製冷機時,其台數不宜少於兩台。
第6.1.4條大型製冷機房,當選用製冷量大於或等於1160KW(100*104kcal/h)的一台或多台離凡式製冷機時,宜同時設置一台或兩台製冷量較小的離心式,活塞式或螺杆式等壓縮式製冷機。
第6.1.5條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,製冷機可按熱泵特環工況應用。
第6.1.6條製冷裝置和冷水係統的冷量損失,應根據計算確定。概略計算時,可按下列數值選用:氟利昂直接蒸發式係統5%~10%間接式係統10%~15%。
第6.1.7條冷卻水的水溫和水質,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製冷裝置的冷卻水進口溫度,不宜高於表6.1.7所規定的數值;
二、冷卻水的水質,應符合國家現行《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範》及有關產品對水質的要求。
冷卻水進口溫度表6.1.7
設備名稱
進口溫度
製冷劑為氟利昂或氨的製冷壓縮機的氣缸水套
32
臥式殼管式、套管式和組合式冷凝器
32
立式殼管式和淋激式冷凝器
33
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的吸收器
32
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的冷凝器
37
蒸汽噴射式製冷機的混合式冷凝器
33
注:當製冷劑為氟利昂時,冷凝器冷卻水的進口溫度,可適當提高。
第6.1.8條非全天使用權但在整個夏季可能經常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築,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,其空氣調節的冷水係統,可設置蓄冷水池。蓄冷水池的蓄冷量,應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權要求和預冷時間,通過計算確定。
第6.1.9條必要時,開式冷水係統應設置蓄水箱。蓄水箱的蓄水量,應按係統循環量的10%~25%確定。
第6.1.10條閉式冷水係統應設置膨脹水箱和排氣、泄水裝置。
第6.1.11條冷水泵(一次泵)的台數及流量,應與製冷機的台數及設計工況下的流量相對應。
二次泵的設置,應根據冷水係統的大小、各並聯環路壓力損失的差異程度、使用條件和調節要求等,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。
第6.1.12條當廠區內或群體式民用建築中有若幹處需要用冷時,宜設置集中製冷機房供冷。
室外冷水管道的敷設,應根據不同情況采用架空敷設或溝內敷設,有條件時,亦可采用直接埋地不保溫敷設。
第二節壓縮式製冷
第6.2.1條選擇製冷機時,某冷凝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水冷式冷凝器,宜比冷卻水進出口平均溫度高5~7℃;
注:當製冷劑為氟利昂-12時,窒比冷卻水進出口平均溫度高7~9℃;
二、風冷式冷凝器,應比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於球溫度高15℃。
三、蒸發式冷凝器,宜比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於球溫度高8~15℃。
第6.2.2條選擇製冷機時,共蒸發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臥式殼管式蒸發器,宜比冷水出口溫度低2~4℃,但不應低於2℃。
注:冷水出口溫度不應低於5℃。
二、螺旋管式和直立管式蒸發器,宜比冷水出口溫度低4~6℃;
三、直接蒸發表麵式冷卻器,應按本規範第5.5.4條;
第6.2.3條水冷式冷凝器的冷卻水進出口溫差,宜按下列數值選用:
立式殼管式冷凝器2~4℃
臥式殼管式、套管式和組合式冷凝器4~8℃
淋激式冷凝器2~3℃
注:冷卻水進口溫度較高時,溫差應取較小值,進口溫度較低時,溫差應取較大值。
第6.2.4條風冷式冷凝器的空氣進出口溫差,不應大於8℃。
第6.2.5條壓縮機氣缸水套的冷卻水出口溫度,不應高於45℃。
第6.2.6條所有貯存製冷劑且在壓力下工作的製冷設備和容器,應應設置安全閥。氨製冷係統的排氨口必須裝設排放管,排放管的出口,應高於周圍50m內最高的建築物的屋脊5m。
第6.2.7條當設置兩台或兩台以上氟利昂壓縮式製冷機時,各台的製冷劑管道,不得連通。
第6.2.8條壓縮機吸氣管的排氣管的坡度及坡向,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氟利昂壓縮機吸氣管坡度,不得小於0.01,應坡向壓縮機;
二、氨壓縮機吸氣管坡度,不得小於0.03,應坡向蒸發器;
三、壓縮機排氣管坡度,不得小於0.01,應坡向油分離器或冷凝;
第6.2.9條製冷劑排氣管直徑,應按其壓力損失相當於製冷劑飽和溫度的變化值確定。製冷劑飽和溫度的變化值,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氟利昂吸氣管和排氣管,不應大於1℃;
二、氟利昂吸氣管,宜采用0.5~1℃;
三、氨吸氣管、排氣管和液體管,不宜大於0.5℃。
第三節熱力製冷
第3.2.1條當有壓力不低於30kPa(0.3kgf/cm2)的蒸汽或溫度不低於80℃的熱水等適宜的熱源可資利用,且製冷量大於或等於350KW(30*104kcal/h),所需冷水溫度不低於5℃時,就采用溴化鋰吸收式製冷。
注:有條件時,亦要采用直燃式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。
第3.2.2條選擇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時,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.1.6條的規定外,尚未應根據冷水和冷卻水產生汙垢的因素,對產冷量進行修正。
第3.2.3條溴化俚吸收式製冷係統中,宜裝設貯液器,其容積應按貯存製冷係統中全部溴化鋰溶液計算。
第3.2.4條當製冷量大於或等於470KW(40*104kcal/h),所需冷水溫度為10~15℃,且廠區有壓力不低於700kPa(7kgf/cm2)的高壓蒸汽可資利用時,可采用蒸汽噴射式製冷。
第四節機房設計、設備布置及其他
第3.3.1條製冷機房應盡可能靠近冷負荷中心布置,並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氟利昂壓縮式製冷裝置,可布置在民用建築、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築物內,但不行直接布置在樓梯間、走廊和建築物的出入口處;
二、氨壓縮式製冷裝置,應布置在隔斷開的房間或單獨的建築物內,但不得布置在民用建築和工業企業輔助建築物內;
注:1、輔助設備可布置在室外。
2、氨製冷機房的防火要求,應按國家現行的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》執行。
三、蒸汽噴射式製冷裝置,應露天布置。溴化鋰吸收式製冷裝置,宜布置在建築物內,條件許可時,亦可露天布置。露天布置時,製冷裝置的電氣設備及控製儀表,應設在室內。
第3.3.2條製冷機房的設備布置和管道連接,應符合工藝流程,並應便於安裝、操作與維修。製冷機突出部分與配電盤之間的距離和主要通道的寬度,不應小於1.5M;製冷機與牆壁之間距離和非主要通道的寬度,不應小於0.8M。
注:1、兼作檢修用的通道寬度,應根據設備的種類及規格確定。
2、布置臥式殼管式蒸發器、冷水機組和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時,應考慮有清洗或更換管簇的可能。
第3.3.3條製冷機房的高度,應根據設備情況確定,並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對於氟利昂壓縮式製冷,不應低於3.6M;
二、對於氨壓縮式製冷,不應低於4.8M;
三、支於溴化鋰吸收式製冷,設備頂部距屋頂或樓板的距離,不得小於1.2M。
注、製冷機房的高度,係指自地麵至屋頂或樓板的淨高。
第3.3.4條製冷機房內宜與輔助設備間和水泵間隔開,並應根據具體情況,設置值班室、維修間、貯藏室以及廁所等生活設施。
第3.3.5條氨製冷機房應設置兩處互相盡量遠離的出口直接對外,且應由室內向外開門。
第3.3.6條氨製冷機房的電源開關,應布置在外門附近。發生事故時,應有立即切斷電源的可能性,但事故電源不得切斷。
第3.3.7條氨製冷機房內;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(如滅火器和防毒麵具等)。
第3.3.8條設置集中條暖的製冷機房,其室內溫度不低於15℃。氨製冷機房嚴禁采用明火采暖。
第3.3.9條製冷機房應設給水與排水設施,必要時宜設置電話。
第3.3.10條下列製冷設備和管道應保溫:
一、壓縮式製冷機的吸氣管、蒸發器及其與膨脹閥之間的供液管;
二、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的發生器、溶液熱交換器、蒸發器及冷劑水管道;
三、蒸汽噴射式製冷機的蒸發器和主噴射器頭部;
四、冷水管道和冷水箱;
五、製冷設備的供熱管道和凝結水管道。
第3.3.11條設備和管道保溫,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保溫層的外表麵不得產生凝結水;
二、保溫層的個表麵應設隔汽層;
三、管道和支架之間應采取防止"冷橋"的措施。
谘詢熱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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